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,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兴城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于3月13日发布第24号通告,明确五个方面责任与义务,严格出租房屋管理。
一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。市住建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备案。市公安部门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,建立登记、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。各乡镇、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会同住建、公安部门对辖区出租房屋做好信息登记、安全防范、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。
二是明确出租人主体责任。按照“谁出租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主体责任,主动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;房屋出租时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,对承租人做好实名登记,并在第一时间将房屋出租信息上报至小区物业和所在街道社区,并同时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。
三是明确承租人义务。非本市承租人(即租赁人)要主动配合房屋出租人及社区,做好相关核查及疫情防控工作,真实反映居住人员、近期活动轨迹、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;房屋承租人瞒报、漏报相关信息,存在疫情传播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是明确租赁企业及中介责任。各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建立出租房屋信息台账,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报送房屋出租信息及承租人流动情况,做到不瞒报、不漏报,处置及时、应对有力。
五是明确责任后果。对隐瞒不报、拒不配合的房屋出租人,造成严重后果的,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。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,一律不得经营,违规违法经营的,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。对违反疫情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,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;租赁企业暂停日租房屋业务,中介企业要暂停日租房屋的居间代理业务,有关网络平台企业暂停发布日租房屋信息,已经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立即下架或屏蔽;对未落实防控要求、未及时报送信息和疫情防控不力的企业,将依法严肃处理。